李燕律师亲办案例
严XX与中山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怎么确定违约金标准?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量:323

【案情回顾】

2019年,中山三乡一楼盘的部份购房者找到我,说想起诉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说有一些购房者找其他律师已经打赢官司,不用花太多精力,直接照搬别人的就可以,找过来就是希望价格上再优惠一点。

看完他们提供的判决后,告诉他们我可以在其他律师的基础上多争取差不多一倍违约金,他们将信将疑,最后协商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收费。

原告严女士是在其他购房者收到胜诉判决后找过来的,一起诉请的人已不多,在将其他律师诉请的同期同类利率改变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获得支持后,我又仔细研究了合同,决定使用《合同法》的对等原则,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即日万分之1.9变为日万分之2,但没想到的是这次竟遇到审判其他律师诉请的法官审理本案,法官的固定思维已经形成,无论怎么说服都不愿意改变,仍然以同期同类利率进行判决,值得点赞的是他又修正了另一法官缩短逾期办证时间的错误认定。

计算标准未能获得支持,我心里挺堵的,有些时候不是钱的问题,就是法律认识的问题,于是告知当事人上诉,严女士和李先生夫妇选择了上诉,严女士在收到上诉费交纳清单时放弃了,最主要原因是第一批当事人高高兴兴的收到了赔偿款,她不想再等,我遵从她的意愿协助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违约赔偿款。

李先生夫妇一直坚持,最后的结果很满意,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开发商)按对待原则支付违约金。

【燕语呢喃】

1、如果你是当事人,我想告诉你,请相信你的律师,他们在为你的权益拼尽全力;

2、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逾期交房、办证等违约纠纷,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签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的话,现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5向法院申请调高的,具体调整的标准,如果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一方约定的逾期违约之责比法律规定的标准还高的情况下,那么适用对等原则主张调整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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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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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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