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与中山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量:347

【案情回顾】

1、两上诉人于2013年4月5日购买被上诉人房屋并签定合同,一次性付款,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为两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

2、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7日将房屋交付两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股东内部各种纷争,直到2016年4月15日,被上诉人未为两上诉人办证;

3、全体购房者(业主)信访至信访办,在信访办主持下,被上诉人与业主代表签定《协议书》,约定于2017年1月1日 前给所有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4、2018年4月10日,两上诉人取得不动产权证;

5、2019年8月,两上诉人在其他业主获得胜诉判决情况下,经业主介绍寻至律所,请求起诉;

6、2019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点计为2016年9月27日,认为2016年9月26日之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

7、两上诉人提出上诉,2020年7月24日,中院作出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业主代表签定《协议书》,属于《民法典》第195条“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据此,支持两上诉人“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的”诉请;

8、当然,法院还支持了两上诉人要求按照对等原则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也就是上一篇文章讲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燕语呢喃】

1、坦白讲,拿到这样的判决我还是挺满意的,因为是风险代理,为当事人上诉所得的回报远远不足以充抵我的付出,但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哪怕是多一分,只要努力过,我就问心无悔;最重要的是观点能得到法官采纳,这就是我身为律师的价值所在;

2、《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全体业主至信访办信访,并在信访办主持下推选代表与被上诉人签定《协议书》,全体业主信访属于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信访属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被上诉人与业主代表签定《协议书》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诉讼时效都已中断,一审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就是未能考虑到以上情形,造成错误;

3、上诉书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说理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和第10条第1项(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法院依据的是《民法总则》,从2021年1月1日起应适用《民法典》。


以上内容由李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燕律师咨询。
李燕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9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186-8856-767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燕
  • 执业律所:
    广东兼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1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珠海
  • 咨询电话:
    186-8856-7672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