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某与朱XX房屋买卖合同,协商期请不要随心售房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量:337

【案情回顾】

1、上诉人周某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朱X、朱X代理人刘某(另一房产中介经营者)于2018年6月12日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

2、2018年8月,各方按合同约定到税务部门进行核税准备过户,核出的税额远远超过中介的预估,各方遂商议暂停过户,一月后再申请核税,商议时朱X代理人刘X将房产证原件收回,上诉人对商议情况随手录了像;

3、2018年9月,上诉人催促中介再行申请核税,中介催促另一中介的经营者即刘X拿房产证,刘X未理会,2018年10月上诉人致电刘X,刘X告知房屋不再售,因为与朱X的另一合同已违约,上诉人要求返还定金未果;

4、2019年3月上诉人委托起诉,先后经历了调取《撤件声明书》无法提供、申请房产评估、在刘X请求下税务分局出具撤件情况说明等情况,最后法院竟以税务分局出具的撤件说明判决上诉人因未支付税费导致撤件属于违约,要求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5、上诉人于2019年12月提出上诉,承认撤件事实,但否认合同已解除,双方仍在协商履行,继续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朱X、刘X将房屋另行出售,属于被上诉人违约,提交录像佐证;

6、2020年5月6日,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协商期间被上诉人朱X未明确向周某进行催告或向其告知解除涉案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有错,同时认定周某在第一次核税未能交纳税费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判决朱X退还周某定金5万元,刘X及其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不担责;

7、之后致电周某询问朱X是否履行,同时,告知可以对刘X及其房产中介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回复钱已收到。

【燕语呢喃】

1、本案周某确有过错之处,当时看到那么多的税费,就隐隐有了不买的念头,一直搁置合同履行直到朱X与刘X的合同即将到期,接待之时就清晰告知周某大家都有违约之处,而且将房屋以高出购买价售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此为据主张他人是诈骗,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周某心悦诚服,走到二审这一步也是因为一审让其提交录像作为证据,称手机摔坏不愿维修造成,周某对此没有任何抱怨,同时周某是一个很有法律意识的人,知道怎么保留证据,这为他赢取官司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2、房屋买卖中,如果产生争议争吵期间,切记不要冲动随意再售,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就像本案,

1、本案周某确有过错之处,当时看到那么多的税费,就隐隐有了不买的念头,一直搁置合同履行直到朱X与刘X的合同即将到期,接待之时就清晰告知周某大家都有违约之处,而且将房屋以高出购买价售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此为据主张他人是诈骗,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周某心悦诚服,走到二审这一步也是因为一审让其提交录像作为证据,称手机摔坏不愿维修造成,周某对此没有任何抱怨,同时周某是一个很有法律意识的人,知道怎么保留证据,这为他赢取官司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2、房屋买卖中,如果产生争议争吵期间,切记不要冲动随意再售,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本案因周某也有过错,朱X只承担了返还定金(本来可以没收的)和法院诉讼费之责,如果周某无错,则还需赔偿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数据可能很庞大哟,拿捏不准时,建议花少许咨询费向律师请教,这比打官司可强多了;

3、本案刘X及其中介公司,在朱X与周某合同尚履行期间,又居间将房屋售于他人并登记,侵犯了周某的民事权益,按照《民法典》第1164.1165条之规定,应承担债权侵权之责,周某其实可以据此另提侵权之诉,定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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